一是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制定和披露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必须加强对转让公告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合规性审查,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披露;
二是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渠道和时间进一步明确,产权转让公告应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除要求产权转让方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新华日报》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承办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外,还必须由承办产权交易机构在江苏产权市场网按规定格式同步发布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并尽可能在我省确认的其他交易机构网站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三是统一了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内容和格式,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信息发布;
四是明确了产权转让信息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违规处理措施,对违规制定和批准产权转让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国资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产权交易机构违反信息发布规定的,各级国资管理部门除要求其及时更正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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