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企业重大法律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对涉及国资委监管企业权益的重大投融资项目、重要经济合同、知识产权等重大法律事项,明确要求监管企业应当及时向青岛市政府国资委报告;
二是建立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重要规章制度、重要经济合同的谈判和起草、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宣传、诉讼等事项,明确要求应当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对在化解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企业应当给与表彰。对违反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因此造成企业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是规范《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的制作使用三项措施,使之成为企业方案论证不可或缺的程序要件、增强企业法律风险控制能力的基本方法和界定责任的重要依据、评价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成果的基础材料、建立企业领导人员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要件之一。并通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的制作和使用,不断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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