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职工持股投资行为,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宜昌拟从六个方面规范国企职工持股投资行为。
一是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二是严格限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子企业(全资、控股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持有其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三是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和资金来源。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担保、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四是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引入职工持股设立的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总金额等情况。
五是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工的,要辞去所兼职务。
六是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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