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前,宁夏部分区属企业为一些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项目担保,个别企业因对风险评估不足而造成巨额损失。
宁夏国资委为此做出特别决定来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担保行为。
该决定强调,监管企业提供担保时,原则上仅限于监管企业之间或监管企业与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之间,而且被担保企业必须信誉良好、经营正常,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监管企业不得为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等投资提供担保;不得为经营状况非正常的区属企业、非国有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按在参股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限额为被担保企业的股东担保贷款总量与所占股权比例的乘数;企业的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担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监管企业提供担保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且决策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融资和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后上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承担此项职责。监管企业之间担保,由监管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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