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中,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其中,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是将审计结果作为对出资企业领导干部经营业绩考核、职务聘任、兑现绩效薪酬及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是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提出整改要求,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期限。对未在期限内落实整改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是在职权范围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收缴被审计企业应上缴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收益等工作。
四是对审计结果反映出的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国有资产管理严重失误问题,应当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和避免进一步损失,并调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责任。
五是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或由于失职、渎职、违规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等,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六是对审计结果反映出的企业领导干部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措施,以及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七是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存入出资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档案。
此外,还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审计企业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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