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对象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违反规定进行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安排、大额资金运作;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处置企业资产;违反规定决定企业改革改制、产权交易;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盲目支付预付款项以及违反法规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办法》规定了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认定、追究方式和追究程序。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经济处理、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