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规范改制企业职工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发放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07-29

  近日,泰安市国资委联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政策,规范改制企业职工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发放。其中由原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管理的,要建立专户,专款专用,按规定及时发放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严禁挪用职工劳动保障费用;由改制后企业代为支付的,改制后企业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建立健全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统计发放台账和管理制度,并按照签订的《劳动保障费用管理协议书》所约定的发放方式及标准等,向享受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人员支付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企业改制后,如发生离退休人员待遇新增支付项目或者调整支付标准新增的项目,改制后企业须按新规定支付,预留劳动保障费用不足的,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并支付。改制企业欠缴和预提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一次性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缴费协议,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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