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及国有股东应分享的清算收入等,资本性收益按照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的5%上交。
青岛市政府要求,从2008年开始,对青岛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收取上一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目前,青岛市政府国资委正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监管企业2007年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核定征收工作。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