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施“阳光”审计。根据关于聘用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在充分考虑审计工作量、年报审计机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了十二家中介机构参与2007年度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工作,并要求中介机构实施“阳光”审计,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干扰,确保审计过程独立客观,审计结论真实可信。
二是明确审计政策。青岛市政府国资委根据考核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专项审计的相关政策规定,提出具体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要求,要求中介机构对审计方案进行分解落实,配备充足的注册会计师力量,将具体方案上报备案。
三是加强组织督导。为保证专项审计工作质量,青岛市政府国资委进行全过程督导。在审计前期,组织专人对中介机构审计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审计人员到位情况、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在审计中期,每周召开中介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会议,通报前期情况,听取工作汇报,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在会上集中答复;对个性问题,个别与中介机构沟通答复。在审计后期,对专项审计进度较慢的中介机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别沟通督促,确保专项审计按计划推进。在整个专项审计工作中,集中召开中介机构负责人会议4次,个别机构负责人会议10次,形成书面答复意见30余份。
与2006年度相比,2007年度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成效显著:财务核算不规范事项下降37.5%,往来账款不符事项下降14.6%,企业担保事项下降23.9%,注册资金不到位现象得到进一步改善,重大财务问题得到及时披露。实践证明,在年报基础上实施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提升了业绩考核数据的准确性,为规范实施业绩考核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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