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资委强化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履行职责的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宁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06-30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就规范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履职行为作出规定:

  一是自治区国资委对向监管企业派出的股东会代表、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授权和管理,对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和奖惩。

  二是自治区国资委对股东会代表的授权实行“一次一授权”,对董事、监事的授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办理,《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的以《公司法》为准。

  三是自治区国资委向同一企业派出的股东会代表、董事、监事多于一人时,分别从中指定一名为首席代表、首席董事、首席监事。股东会首席代表一次一指定;首席董事、首席监事一届一指定(特殊情况可调整),派出的董事如担任董事会主要负责人即为首席董事(监事亦同)。

  四是对每次股东会、董事会将要研究决定的事项,首席董事在发出会议通知前必须报告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会代表、董事、监事,必须按照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发表意见和表决,切实维护国有股东的权益。超越授权(时限、内容等)发表的意见和表决一律不得签字和盖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的追究其责任。

  五是自治区国资委指定的股东会首席代表,在股东会结束一周内向国资委提交个人和其他股东会代表的履职情况报告;首席董事和首席监事除了代表其他董事、监事向自治区国资委及时报告应该报告的事项外,每年度一月底之前向国资委提交上年度个人和其他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其他股东会代表、董事、监事,也有向自治区国资委随时报告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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