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北京市国有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如需转让的,一般应在北京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企业采取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改制的,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资产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
同时,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划拨土地,如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的,按规定不再保留土地划拨方式,改制企业应在新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中明确土地资产价值超出原始价值部分的分配方式。一级企业整体改制或主业资产改制时,已列入污染扰民搬迁、拆迁和房地产开发范围的土地,经北京市国资委批准,土地资产不进入改制企业。
北京市国资委称,将在2007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国企土地资产年报制度及国企土地资产数据库,这意味着那些暂不交易的国企土地也将被纳入监管范围。
意见规定6类土地为:污染扰民搬迁、拆迁和房地产开发用地;六环以内土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土地,六环以外土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土地;六环以内地上建筑物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土地,六环以外地上建筑物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土地;经评估确认不动产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土地;国有企业之间重组涉及的土地;北京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