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与自治区工商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全区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本级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立公司中有国有股权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凡发生地方国有产权变动(包括土地或房产转让等),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和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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