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事业单位及国企实行“年审制”

文章来源:中山网  发布时间:2008-04-23

  “从2008年起,广东省实行预算管理的市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每年都要展开审计。”日前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广东省审计工作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制定。

  该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从2008年起,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制度,配足配强专职审计人员;未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责。

    全市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公司上一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审计报告送审计局备案。实施方法是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市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该实施办法还规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函复审计组,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意见。

    广东省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年审制”,是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又一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对加强行政权力制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各项改革措施及宏观调控贯彻落实等方面将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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