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规范国有出资单位公益性捐赠行为,日前,镇江市国资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对出资单位公益性捐赠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通知要求,国有出资单位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法人单位一次性捐款、资助超过10万元,向个人一次性捐款、资助超过1万元的慈善捐赠、贫困捐助、活动赞助等公益性捐资,应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10日内向市国资委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公益性捐赠,严禁未批先捐、先捐后报行为的发生。凡是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捐赠,在年度考核时不予认可,违反国家有关财经纪律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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