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了业绩考核内容。在突出经营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将省国资委确定的主要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全面考核企业负责人的业绩。
二是完善了分类考核指标确定机制。按照“同一行业、统一指标”的原则,除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特点外,还根据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管理等情况,分类确定考核指标。
三是完善了考核目标值确定机制。企业经营绩效目标值的确定实行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相结合,横向比较引进全国同行业标准值,鼓励企业与同行业先进企业对标。
四是完善了考核计分标准。业绩考核计分实行分档差别计分,根据目标值高低、所处档次,确定不同的加分标准。企业提报的考核目标值所处档次较高,加分难度就小;反之,企业提报的考核目标值所处档次较低,加分难度就大。
五是完善了考核结果确认机制。严格把握客观因素调整,除产权变动、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调整考核结果外;价格调整、税率变动等其他因素影响不作调整。
六是完善了考核奖惩机制。加大了对企业负责人奖惩的力度,对于任期内各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级的,另外给予一年基薪的奖励;对于年度考核结果由D级降为E 级或连续两年为E级,以及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E级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
七是完善了董事会试点配套机制。对已开展董事会试点的企业,只要外部董事超过半数,董事会建设比较规范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将授权董事会进行。
八是完善了企业价值创造机制。鼓励企业试行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经济增加值较上年提高的,给予适当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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