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企工资高低差距超10倍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文章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8-03-28
    上海市有关部门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2008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提出,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收入差距10倍以上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在这一通知中,上海明确要求6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除了“只涨老总不涨员工”等原因导致内部收入差距过大的企业,还界定了另外5类企业:50%以上职工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892元)的50%或职工工资增长低于1.5%的企业;领取当地最低工资人数超过30%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经行政函告后承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管理系主任钟仁耀表示,上述6类企业涵盖了企业收入分配中现实矛盾的各个方面,如整体偏低、增长过慢、定额不公、侵权严重等情况。他认为,国家和各地实质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赋予原本弱势的劳动者以更有力的话语权,是构建“一线工人涨工资”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

    根据这一通知内容,上海今年将实现4个目标:一是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的劳动者人数同比增加10%;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比例达到75%以上;在已组建工会的非公企业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比例达到60%以上;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每个区县新开展两个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
网页版|英文版|邮箱|国资小新|国资报告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

京ICP备05052109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2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