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均为职务消费规范管理的对象。《办法》对上述企业领导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小汽车配备及使用、出国(境)管理、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用等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的审核程序及控制标准。《办法》要求各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企业主要领导带头严格执行,真正把规范职务消费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办法》强调,要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台帐和信访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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