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新规促国企领导廉洁自律

文章来源: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08-02-27
  兼职须报批,取酬不允许。南京市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又有了新规定。上月底,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的暂行规定》颁布实行。这一《规定》明确,国企领导人员不得在下属企业兼职、取酬;确须兼职的,必须经批准,并不得领取任何兼职报酬。
  
  “企业领导人员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自即日起至3月底内必须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追究纪律责任。这一《规定》将对市国企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和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产生积极影响。”市国资委监察室主任严宁玉告诉记者。
  
  据介绍,市国资委目前监管的企业有20余家、领导人员近100人。这些企业还有着众多的控股企业、参股权益或其他法人企业。“从去年我们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开展的联合调查情况看,国企领导人员兼职、取酬现象较为普遍,有的领导身兼职位多达20余个。个别国企领导人员甚至还因此跌入了犯罪的泥潭。”
  
  此次《规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三类企业中的领导人员,具体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会、监事会成员,市国资委直接出资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任、选任和聘任的领导人员。
  
  依照《规定》,这些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国有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者其他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确因行使出资人职责,需要在下属独资企业、参股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经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讨论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兼职。
  
  “我们此次对兼职的报酬予以了细化。”市国资委纪委负责人说,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业务费、奖励、补贴、通讯费、工地费、车贴以及兼职单位代缴的个人保险费等均属兼职报酬。
  
  《规定》明确,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本公司下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兼职报酬;经批准在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必须全额上交任职企业,纳入统一核算,不得据为己有。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
网页版|英文版|邮箱|国资小新|国资报告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

京ICP备05052109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2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