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包括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和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办理。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市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对股权价值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高于10%的子企业的国有产权需转让进行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仍按规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通知》明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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