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作出明确规定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02-20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国家国资委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日前无锡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资产处置原则。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处置资产时,要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同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规范重大资产处置程序。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处置重大资产时,应通过市国资委指定的中介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形式公开进行。资产转让成交30日内,监管企业将交易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是规范剥离资产租赁。资产运行主体对所属企业剥离的资产,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对仍占用剥离资产的企业,实行租赁使用。企业剥离的土地、房屋,如以前签订的租赁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的,监管企业应依法予以纠正。

  四是规范非公益性捐赠。监管企业发生非公益性捐赠支出时,需报市国资委审批。

  五是规范土地资产处置。强调土地房屋资产应合一处置,企业因合作开发土地需要成立项目公司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对外投资审批手续,未履行公开程序将土地资产直接过户至项目公司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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