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疆未移交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含未到退休年龄的内退教师)工资,由原来企业发放全部移交到地方政府管理。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工作将在今年3月31日前完成。
按照企业办中小学在职人员的移交程序移交退休教师,由企业与接收企业办中小学的地方政府办理退休教师的交接手续。破产企业原中小学的退休教师,由原主管部门与接收企业办中小学的地方政府办理交接手续。
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按照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管理方式由移交后的学校管理;移交后撤并或停办的学校,其退休教师移交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后,养老金自移交之日起不再变动,并继续按原渠道发放;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的差额部分及所产生的医疗保险费差额,与属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相同标准的取暖费、活动经费及政策性津贴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
各级财政设立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资金专户,并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差额工资、缴纳医疗保险费差额;取暖费、政策性津贴,通过退休教师的管理机构发放;活动经费(每人每年300元标准)拨付给退休教师的管理机构。
另外,从今年1月1日起,被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中区属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给接收地方政府财政。
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差额工资,必须在移交前按照原支付渠道(企业、同级财政、主管集团公司)补足。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同级财政可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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