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国资委实施评估结果公示办法增强国有资产权益保障措施

文章来源:湖北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02-18
  为促进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充分保障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证评估过程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和结果的真实、准确、合法、完整,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08年元月,黄石市国资委转发了省国资委制定的《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试行办法》(鄂国资产权[2007]366号),要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各社会中介机构遵照执行。

  该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范围、公示对象、公示内容、公示程序和公示结果处理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示范围、公示对象简单明晰,公示内容详细周密,公示程序严谨科学,公示结果处理明确严厉。该办法还制定了规范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增加了原来实际工作中没有的“工会部门意见”、“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并要求主管单位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答疑,形成了主管部门、职工、工会、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知情人员等多部门、多环节、多层次的监督保障体系网,大大加强了评估结果公示监督力度,提高了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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