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但不干预相关企业的合法正常经营活动为原则。在职责定位上,《办法》强调了南宁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办法》明确了在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方面,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拟通过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用、考核、激励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在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方面,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和企业国有资产比重情况的不同,分别通过建立审核批准、审核、备案、报告等制度,来实现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办法》规定通过产权管理、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统计评价、业绩考核、预算收益管理、投资发展控制等方式,实现对国有资产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严格把关,预防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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