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批准各监管企业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衍生品高风险投资业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以加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严禁投机炒作股票。
二、经批准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控制投资规模。建立与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优化操作流程,配备专业人员,提高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从事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企业,应当以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为目的,规避投资风险。
三、企业要加强对权属企业投资高风险业务的监管。要加强对权属企业的财务监督检查,对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及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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