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资产评估基准日。规定原则上以中介机构进驻现场工作的上月末为资产评估基准日,以减少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准确高效地核查资产。同时要求结合评估结果有效期、重大资产变化等情况,及时地调整不适宜的基准日。
二、关于减值准备余额和长期投资评估。规定对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余额,评估调增企业净资产。企业长期投资必须单独计算评估值,并计入到具体的长期投资单位项目下,不能把被投资企业的资产与投资方合并评估。
三、关于评估引用其他中介机构报告问题。对评估引用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等数据,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按评估准则规定对其进行分析,履行应有的专业判断程,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关于资产评估报告法律责任和使用问题。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承担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不得因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而转移。备案的评估结果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各方应关注报告中揭示的特别事项和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五、关于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资产评估事项备案问题。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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