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权利和义务,成员管理、纪律和考核,公司权利和义务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办法》指出,公司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工作应遵循出资人至上、过程监督、有效监督、及时性、不干预等原则。即监事会工作必须做到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选任和委派。根据杭州实际,市国资委已按管理权限,将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作为专职监事委派进入了6家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监事会,为监事会随时掌握企业财务状况,及时发现企业财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财务预警意见,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管理、考核,其个人利益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既便于其发挥监督作用,也保证了监事会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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