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国资委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目的是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程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办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修改,或由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省国资委对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进行审核批准;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或股权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国有控股公司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在签署前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国有控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在签署后,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须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将对所出资企业执行公司章程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办法》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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