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谈话对象为任职时间在一年以内或任职后两年以上未进行廉政谈话的企业领导人员。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山东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指示的情况;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执行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厂务公开和向职代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对构建和谐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与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形式,与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谈话委托所在企业党政正职进行。整个谈话工作计划于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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