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资委规范省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7-11-21
  山东国资委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坚持权责清晰、量力而行的原则。捐赠的财产应当是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权属企业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不得实施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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