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证券投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与本公司的主业发展和经营实力相匹配,坚决杜绝因盲目投资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发生。
二是从事证券投资需规范履行程序。证券投资需经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并有规范的会议记录;须制定风险管理预案,严格内控制度,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须拥有相应的证券投资专业知识、履行证券投资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人才。
三是从事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必须合规。严禁以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公司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禁止利用非自有资金的时间差从事委托理财等投资,同时禁止以任何形式的个人资金进行公私不分、混合投资的证券操作。即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也必须经董事会决策,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严格把握,考核投资收益和规范收益的使用。
四是证券投资须纳入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规范地进行财务核算。所得证券投资收益,应按《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通知特别强调,如擅自违规进行高风险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苏州市国有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