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资委纪委制定《关于署实名举报实行回复的规定》

文章来源:青岛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7-10-22
  日前,青岛市政府国资委纪委制定并下发了《关于署实名举报实行回复的规定》,对公民以自己真实姓名和身份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检举、控告的实名举报回复工作进行了规范,以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规定了办理程序。凡属青岛市政府国资委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内有可查性的署实名举报,经有关领导阅批后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处,也可由青岛市政府国资委直接查处。

  二是规定了受理、办理和回复时限。在受理后的3日内,将受理情况向举报人答复;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在审查确定后的3日内,将转交有关部门情况告知举报人。一般署实名举报问题,承办机关应在1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举报问题,应在3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办的实名举报件,查结后7日内,由直接作出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办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是规定了回复方式。对举报人提出以电话联系的,以电话方式进行回复,承办人填写好回复纪录;对举报人注明详细地址和姓名的信访件,以信函方式回复;对网上信件,按照市纪委《关于网上举报工作办法(试行)》,实行网上回复;举报人希望面谈的,以及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并不存在,需要当面向举报人解释清楚或需说服举报人的,采取当面回复。已回复的重复信访件,反映的问题没有新的内容和依据的,收到后不再回复。

  四是规定了办理工作纪律及责任。严格保守秘密,严肃回复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不得将举报案情、举报人的情况向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或无关人员泄露;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身份。经查实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的,从严追究责任。

  五是规定了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对所举报的问题,要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要按照捏造的事实、性质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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