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委托中介机构为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工作提供中介服务办法

文章来源:内蒙古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7-09-16

  为了推进我区国企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各项改革目标和监管任务的顺利实现,规范委托中介机构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中介机构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

  (一)监管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审计;

  (二)监管企业清产核资与经济鉴证;

  (三)监管企业绩效评价;

  (四)监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资产评估;

  (五)监管企业产权界定及产权纠纷调处;

  (六)监管企业产权转让专项审计;

  (七)监管企业改组改制中所涉及的事务;

  (八)监事会监管检查;

  (九)企业“两分”工作中涉及的事务;

  (十)其它需要中介机构参与的工作。

  二、受托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

  (一)中介机构

  l、依法注册、年检合格,执业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

  2、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审计师或律师等资格人员10人以上;

  3、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在国资委委托的中介服务中,没有不良纪录;

  4、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二)项目负责人

  l、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或律师等资格,执业时间在5年以上;

  2、具备与委托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和经验,工作业绩优良;

  3、接受过国企改革、国资监管有关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选聘中介机构的程序与方式

  (一)选聘程序

  自治区国资委成立由主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企业代表组成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组,负责组织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纪检监察作为重要部门参加选聘工作的全过程,并进行监督。具体程序是:

  l、确定委托项目内容和选聘标准;

  2、发布项目信息,采用公开发布形式;

  3、根据委托项目要求,审核中介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

  4、依据选聘标准审查评价中介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书,确定中选单位。中介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书内容主要包括:委托项目的工作组织、工作程序、人员安排、完成时间、费用预算等;

  5、自治区国资委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项目委托约定书。

  (二)选聘方式:

  选聘中介机构采取三种方式:公开竞聘、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委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委托项目的性质、工作范围、技术难度和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确定选聘方式。对于经常性或批量较大的委托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 对于有特定要求的委托项目一般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于涉及范围较小的临时性的委托项目一般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

  1、公开竞聘。自治区国资委将委托项目信息在“自治区国资委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发布;接受中介机构申请并审核中介机构资格,确定参加公开竞争选聘的范围;按照选聘程序确定中选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2、竞争性谈判。自治区国资委从已备案的中介机构中按l:5的比例选择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优良业绩的中介机构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委托单位。

  3、直接委托。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工作业绩,从在历次公开竞聘和竞争性谈判中选中的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委托单位。

  四、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

  (一)自治区国资委对中介机构执业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作为今后继续为自治区国资委提供中介服务的重要依据。

  (二)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分为动态监督、项目验收和质量抽查三种方式。

  l、动态监督。在委托项目进行期间,自治区国资委随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检查阶段性结果,发现问题责令中介机构及时改正。

  2、项目验收。在委托项目完成后,自治区国资委依据中介执业相关规定和具体委托项目要求,严格审查中介机构提交的工作报告、中介意见书和相关资料,发现问题限期改正或返工重来。

  3、质量抽查。自治区国资委组织专门人员或中介机构,对委托项目质量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所有委托项目数量的10%。

  (三)监督检查部门要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认真填写《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考核评价表》并备案。

  (四)达到下列要求的中介机构,自治区国资委在以后的中介机构选聘中优先考虑:

  l、利用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积极帮助企业把握机遇,加快发展,争取最佳的经济效益。

  2、能够按照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工作组织得力,程序严谨科学,步骤科学合理,操作合法合规,没有纰漏。工作档案齐全,手续完备,保证时间。

  3、中介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独立发表意见,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4、相关报告及说明性材料质量较高,具有较深入的情况分析和较高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

  (五)对经检查发现执业质量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中介机构,自治区国资委依问题对委托业务的影响程度相应扣减30%—50%的委托费用。

  (六)在合同规定的追溯期内,发现委托项目结果严重不实的,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自治区国资委将通报中介机构主管部门,除扣除委托费用外,取消今后为自治区国资委提供中介服务资格。

  l、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介服务资格的;

  2、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委托任务;

  3、报告内容不实,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项目报告结果的;

  4、拒绝接受自治区国资委检查的;

  5、其它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

  五、委托费用

  (一)对监管企业进行年度会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或其他应由企业承担费用的委托项目费用由相关企业承担,数额按委托合同执行。相关企业要在委托合同签订后l0日内将资金划至自治区国资委指定帐户,待合同执行完成后,由自治区国资委统一支付。

  (二)对委托项目结果进行质量检查及其他需要自治区国资委支付的费用,由自治区国资委直接支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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