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活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家投资发挥最大效益,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监管投资类企业主要包括已组建的政府投资类企业和今后组建的国有投资类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政府投资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国务院第378号令向政府投资类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政府投资类企业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应依法经营、科学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办法》要求:政府投资类企业的企业章程,重组或股份制改造方案,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法人代表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重大投融资计划,国有股权转让,处置重大资产,工资分配总额等重大事项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核批准;企业承担的政府项目投资的到位、效益和拉动社会投资额情况要向市国资委报告,确保政府投资安全、发挥最大效益。
《办法》明确:市国资委负责做好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依照《公司法》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权限,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市国资委对政府投资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企业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