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7-09-16

京国资考核字[2007]3号

市国资委各企业:

  为建立健全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和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重要工作。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是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各企业应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适度增长,维护企业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

  二、已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制管理办法的企业,按照《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制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考核字〔2005〕147号)的规定执行。尚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制管理办法的企业,按照《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1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部分行业、部分企业的收入分配调控力度。

  (一)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北京地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从严审核其经济效益基数及工资总额基数,并综合企业人工成本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年工资总额预算。

  (二)对挂钩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当年工资总额预算。

  (三)对在岗人均工资高于行业在岗人均工资、人均效益低于行业人均效益的企业,原则上在核定增人增资时按本行业人均效益核增效益基数。

  四、企业申报工资总额方案时,应依据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变动情况,对上年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中减少的工效挂钩企业,分别按上年应付工资实际提取数和效益实际完成数扣减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基数。

  五、继续探索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新形式、新途径,重点探索调控人工成本总量的新方法。各企业要健全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加强全口径的人工成本统计、分析和管理,建立人工成本监控、预警体系,并根据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和收入分配调控的实际需要,不断改进完善挂钩办法,逐步实现从现行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向调控人工成本总量及人均工资水平的过渡。

  六、进一步规范工资收入来源和列支渠道。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工资管理政策核算工资总额,严格控制人工成本支出项目和规模,不得多头提取或重复计提工资性收入,不得将应付工资余额转入其他科目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其他成本中列支工资性项目和人工成本的各项费用。企业在当年工资基数不能满足当年工资发放时方可动用历年工资结余,但应事前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对已批复的企业工资总额方案不再进行调整。对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除在下一年从工资总额及相关费用中扣除外,市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

  七、不断加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收入分配行为。各企业要合理确定集团内部行业之间、企业之间以及集团本部职工与所属企业职工、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尤其对工资水平偏高、增速过快的集团本部及子企业应从紧控制其工资收入水平的增长,在岗位分析和人员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内部分配管理办法,避免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分配比例失衡。

  八、各企业要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加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及报告报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处。
为保证当年工资总额核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应在严格审核上年工资总额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编制本企业当年工资总额方案。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制办法的企业,应将预算制方案于当年4月30日前报市国资委。申报材料包括预算制报表及其说明(含挂钩企业名单)。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方案与上年清算材料一同上报。所有上报材料均需附电子文档。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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