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更好地树立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结合委机关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到监管企业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包括入股监管企业、收购监管企业资产等行为)。
二、严禁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以获取请托人提供的利益为目的,向监管企业推荐请托人参与产权(股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商品销售、物资采购等经营活动。
三、严禁以交易形式、收受干股、“合作办公司”、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四、严禁收受监管企业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礼金,私自借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到监管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出书等名义违规向监管企业拉赞助、摊派费用。
六、严禁违规购买监管企业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股票。
七、严禁泄露工作秘密和监管企业的商业秘密。
八、严禁上班时间炒股、玩电脑游戏和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本规定由委纪委、人事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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