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实现“三个转变”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7-07-23

江苏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实现“三个转变”

  一、从完善制度向规范制度执行方面转变

  近年来,为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形成,我们及时调整思路更新观念,将工作重心从建章立制转变为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将重点放在对产权管理操作过程制度化、公开化、和规范化的建设上。确保产权管理工作按程序走,按规矩办。

  为将提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质量落到实处,使监督处罚依据充足,我们建立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档案制度,对审核的每一个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对审核情况进行详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作为今后选择中介机构的依据。为解决产权转让审批环节多,权责不明晰,国资委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等问题,我们简化了产权转让的权限和程序,明确了企业是国有产权的责任主体,国资委是监督主体。通过建立动态监测档案,对产权交易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通过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着力提高产权交易机构质量。实现了产权转让从审批为主向动态监测为主的转变。

  二、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前确认到事后评价转变

  在国资委成立之初,为规范产权交易机构行为,我们选择了部分机构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由于省国有企业交易机构数量多,规模小,部分隶属于财政、国资部门,部分为国有或民营企业;各产交所交易量相差较大,有些全年完成的交易额超过10亿元,有些不到1亿元。产权交易场所分散且规模不一,导致了交易质量参差不齐。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有些交易机构不考虑征集情况,直接进行拍卖;有些地方的挂牌价中直接扣除了评估基准日到挂牌日的权益差,个别地方挂牌底价为评估价扣除职工安置费;有些国有产权转让信息为某些受让方设定量身度造的条件,这些都明显违反了国家现行政策制度。为此,我们建立了对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年度综合评价的制度,将国家有关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分解细化为10大类32小项,通过任务布置、自查自纠、初步审核、材料复审、实地核查、督促整改6个阶段。对全省交易机构逐条逐项对照查检和综合评价。对达到规定标准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确认。

  三、对产权交易从被动监督到动态监测转变

  对产权交易的监督通常采取审批、年度检查和举报查处三种方式进行,责任不明确,存在的问题掌握不及时,由于产权交易涉及到权属的变更,交易完成后,企业国有产权或企业已在一个新体制下运营,处理时涉及面广、难度大,周期长。为此,我们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对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挂牌价、受让条件等落实监管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建立动态监测档案,对产权交易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产权交易机构和相关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要求其督促转让方进行纠正。实现了产权转让从审批为主向动态监测为主的转变。

  2007年上半年全省共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核准项目130 个,涉及净资产38.93亿元,评估后净资产45.47亿元,增值6.54亿元,增值16.80%。全省共完成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82项,成交金额15.29亿元,比评估价12.97亿元增加2.32亿元,平均升值率为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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