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企工资总额调控 效益下降减薪禁超10%
为继续做好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7月18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2007年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因效益下降应扣减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10%。
《通知》指出,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依据今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14%核增工资,同时核增接收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等增人因素形成的翘尾工资和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核减因成建制划出职工和职工离退休等而减少的工资。经济效益基数:盈利企业以上年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税为当年基数,亏损企业以上年实际亏损额为当年基数。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的,适度考虑经济效益指标变化的合理因素后确定。新建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以全市上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均水平核定。
企业填写《2007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基数核定表》后,要严格按照工资总额调控管理的程序报其主管部门认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报相关区县国、地税务分局备案。企业要严格按照工资总额“两低于”办法有关规定,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实现职工收入稳定增长。企业因效益下降应扣减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10%。
新闻名词:
“两低于”:实行调控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增加值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调控企业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