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资委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问题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7-06-21

山东国资委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问题

  近日,山东省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职工经济补偿金须在改制企业须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前,用现金向职工一次支付完毕,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原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可与改制企业通过签订《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管理协议》,约定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管理和发放方式,明确享受预留劳动保障费用人员范围、管理内容、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企业改制后,如发生离退休人员待遇新增支付项目或者调整支付标准新增的项目,改制后企业须按新规定支付,预留劳动保障费用不足的,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并支付。原产权持有单位对改制企业的各项借款,由原产权持有单位与改制企业签定有偿使用协议并报省国资委备案,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债权不悬空。其资金偿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资金使用费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改制后企业所欠原产权持有单位的债务,在未还清或未解除债务责任前,再次转让改制后企业股权或土地、房产等有效资产的,须经原产权持有单位同意。通知还就企业改制产权关系变更、改制企业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承继等做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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