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资委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6月4日,山东省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东为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一是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存在国有股股东为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情况的上市公司,被垫付对价方要求解除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时,应就偿还垫付股份事宜与国有股股东协商并签署有关偿还协议。
二是国有股股东应按照股权分置改革时批复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内容,审查被垫付对价方的股东主体资格及所持股份不存在瑕疵等情况。如被垫付对价方以现金方式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偿还垫付对价的,国有股股东应考虑被垫付对价方提出申请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等因素,就偿还价格与被垫付方协商一致。
三是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按照出资关系逐级将上述有关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上市公司董事会受被垫付对价方委托,申请解除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时,须取得省国资委出具的《山东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垫付对价方解除所持股份限售条件备案表》后,方可到证券交易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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