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资委出台意见加强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

文章来源:青岛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7-06-18

青岛国资委出台意见加强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

  日前,青岛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青国资委[2007]53号),对进一步促进外派监督机构与国资委及监管企业的沟通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外派监督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是进一步强调监督机构的职责定位。各监督机构要适应形势发展,开拓创新,切实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会签企业上报文件、分析企业财务报告、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和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做出判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违规现象、对外投资及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等,应及时提交专项报告;注重监督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指导能力。

  二是国资委有关处室要通力合作,确保外派监督机构的知情权。国资委要为外派监督机构提供强有力的工作支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国资委业务处室为监督机构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及时向外派监督机构通报国资监管重点工作及相关业务工作。在召开涉及企业整体发展规划、改制重组、业绩考核、企业领导班子薪酬方案等重要会议时,应通知相关外派监督机构列席或参加会议。对外派监督机构反映的重大问题,指定专门处室负责处理,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时效性。

  三是监管企业要支持配合外派监督机构依法开展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外派监督机构报送企业会计报表、业绩考核情况、改革改组方案、内部管理规章、高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内审报告资料以及外派监督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及时向外派监督机构通报企业重大事项,将涉及企业改革改组、产权变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执行和结果等各环节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外派监督机构,需经外派监督机构会签的,应在外派监督机构会签后上报,确保外派监督机构的知情权;监督企业应及时通知外派监督机构参加按规定应当参加的相关会议,监管企业要加大对外派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外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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