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淳安县出台《国有企业负责人委派和
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日前,浙江省淳安县出台了《淳安县国有企业负责人委派和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淳安县首个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委派和薪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建立激励有效、约束到位的收入分配制度体系具有很好的探索意义。
《办法》分类型对由淳安县政府出资、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监管的一级公司(社)负责人、非一级公司负责人的任免,和由淳安县国资办监管、县属各部门出资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免,以及县政府出资和委托监管的一级公司(社)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下属负责人的任免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淳安实际,《办法》规定县一级公司的党委(党组、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委员由县委或县委组织部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县委决定后由县政府委派,总经理、副总经理经县委决定后由县政府直接任免或提出建议人选,由董事会聘任产生。非一级公司、县属各部门出资企业、一级公司(社)的下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一般由县国资办党工委、国资办审批委派或任免。一级公司(社)涉及财务、资产、投资、综合等科室的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管理人员应报县国资办党工委和国资办审批后任免。
根据淳安县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的生活水平,《办法》对一级公司(社)企业负责人、非一级公司负责人的薪酬标准作了规定。规定一级公司(社)正职薪酬起薪(基础工资)5万元,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总额不得超过8万元/年(包含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发放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收入,不含县委、县政府单项考核奖励给个人的收入);一级公司(社)副职的薪酬为基础工资4万元,绩效工资按正职的80%执行。一级公司(社)负责人在其出资的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个人不得在下属企业领取任何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按规定下属企业应该支付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应上交所出资企业(单位);经县政府统筹安排批准兼职确实需要另行奖励的,由国资办根据其经营业绩报请县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县政府出资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和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由县国资办制定,其中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报县政府审核后实施。
《办法》公布了9家第一批试行薪酬管理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