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企不明确职工安置方案改制不予审核
日前,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需对职工分流安置的,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社会保障办法不完善的企业,将一律不予审核。
全省现有600多户省属国有企业,今年是部分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的关键之年。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规定,省属国企关闭破产,职工身份的确认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发经济补偿时按照合同制职工的有关政策执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计发经济补偿时按照全民所有制职工的有关政策执行。
同时,省属国企1992年以前在国家劳动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顶岗使用的,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企业关闭破产时,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比照全民所有制职工办法,实行提前退休。其中,省属国企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向省属国企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混岗集体工范围。
另外,对于省属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分流安置,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如果企业有支付能力,可在改制时一次性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
职工身份的确认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198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1986年10月1日后(含1986年10月1日)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预留或支付经济补偿比照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办法执行。
一次性安置费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本人安置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总工龄(月)]×本人工龄(月)。改制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地级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原则上按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处理,参照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