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资委修订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体现新形势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宁夏国资委在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外出考察学习、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办法,对2004年6月出台的《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日前印发了《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新“考核办法”进一步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的指导思想,并与《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等衔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考核奖惩体系,得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的充分肯定。
此次修订出台的《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一是基薪的确定。规定企业负责人基薪与全区社平工资、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挂钩,即体现了差别,也体现了共性。同时,从企业净资产、收入、人员以及发展等方面考虑,设置了N值,取值范围为0.6—1.4,用以合理确定不同规模企业负责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与《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等相互衔接,形成了收入与风险对等、激励与约束结合、责权利相一致、有奖励制度、有处罚措施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体系;三是新增了年度超额奖内容。对企业实现利润超过目标值24%以上部分作出了新的规定,企业考核等次在A级以上,可以按一定比例分档计提企业负责人年度超额奖,体现了多劳多得,多挣多奖的原则;四是增加了分类指标的权重。考虑到原办法基础指标中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反映的内容相似,新办法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权重调减了10分,将分类指标的权重由原来的20分调增为30分,从而加大了分类指标的考核力度;五是将企业增加科技投入视同实现利润,体现了科学、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此外,对建立了规范董事会制度的企业,办法明确,自治区国资委将另行制定业绩考核工作的相关办法。
整体上看,修订后的《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是一部讲激励、重约束,责权利相统一,能够调动企业负责人经营积极性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比较符合宁夏实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要文件。它的颁布实施,既有助于从制度上严格控制企业人工成本增长过快的势头,同时又有助于合理拉开不同规模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差距,从而进一步健全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自治区国有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