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出台《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决策和经营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苏州市国资委会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转发施行。
《办法》不仅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还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如违法规定生产经营决策、重大事项安排、大额资金运作;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核销等;违法规定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工程招投标等;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折股或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隐瞒、截留、转移国有资产收益;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以及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等。
《办法》还规定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处理细则。不胜任现职的;构成违纪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如何处理,直至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责任追究的同时,其与业绩考核相关的各类经济收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的公布实施,是对《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它从制度建设的层面解决了市国资委“依法追究责任”的问题,使得《监督管理办法》和《投资管理办法》更具体、更易操作。
《办法》作为国资监管制度的重要方面,既发挥警示作用,又进一步强调和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决策和经营行为。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