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江西省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6-12-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推动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和完善内控制度,促进出资监管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及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监督管理,是指省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统计、综合绩效评价以及企业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动态监测、资产核销、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等重大财务事项审计、财务风险控制、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关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监督管理出资监管企业的财务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统计、综合绩效评价和财务动态监测工作;

  (二) 负责企业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利润分配、资产核销、会计核算制度的管理工作;

  (三) 负责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重大财务事项审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 监督企业正确执行财会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对企业重大财务风险实施监控;

  (五) 监督管理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六) 省政府授予省国资委行使的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对于出资监管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第五条所述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出资监管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二) 编制企业财务快报、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并按时向省国资委报送;

  (三) 拟订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依法审定所属企业注册资本增减事宜;

  (四) 实行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加强所属企业投融资管理;

  (五) 制定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加强企业财务风险控制;

  (六) 拟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依法管理所属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

  (七) 管理所属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重大财务事项审计;

  (八) 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

  (九) 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备制度;

  (十) 向所属企业委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

  (十一)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职位,履行在企业财务会计活动、重大经营决策、内部控制建设以及投融资、担保、资金管理等重大财务事项中的监督管理责任。凡设置了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尚未单独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企业,应由符合《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总会计师任职条件的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兼任总会计师,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九条  出资监管企业发生国有资本金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一)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批;

  (二)所属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出资监管企业审批,报省国资委备案;涉及集团外部的,由出资监管企业初审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三章   国有资产基础财务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基础财务管理包括: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出资监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严格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出资监管企业应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并将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统一报省国资委审批。出资监管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批复对所属企业转批,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时督促所属企业及时做好账务调整工作。

  出资监管企业应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清理和追索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损失。对追索收回的残值或者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及时入账并作有关收入处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根据《江西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统计年报体系,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三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按照《省属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属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以防范企业风险控制为核心,以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济增长为主要指标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任期绩效评价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和认定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提供参考。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开展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企业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由出资监管企业组织进行,由省国资委指导和监督。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以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为基础。

  第四章 企业财务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如上市公司)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五条 出资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如上市公司)应根据省国资委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建立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动态监测、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等重大财务事项审计、资产核销、财务风险控制、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关于报送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的要求,及时上报。

  出资监管企业应通过建立企业财务快报体系,加强财务动态分析,及时、动态地反映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十七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将资本运营与各项财务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出资监管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根据《江西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的财务决算建立编报、审核、分析、批复和整改等系列工作规范,并按省国资委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上报。

  第十九条  出资监管企业(含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应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由省国资委通过招标方式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中介机构承担同一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应连续不少于2年,同时不应连续超过5年。

  第二十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将涉及企业重组、联合、兼并、分立、破产、关闭退出等经审计的财务清算结果报国资委确认。

  第二十一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一)建立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出资监管企业应根据经营业务风险等级确定企业集体审议、内部决策、业务授权审批等程序,完善企业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机制。

  (二)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出资监管企业应通过企业财务动态监测等手段,加强对各项高风险业务的监控,跟踪了解大额资金及往来款项变动状况,及时化解企业财务风险。

  (三)对高风险业务实行报批和备案管理。对从事证券、期货、外汇炒卖等业务的企业实行报批管理;对从事担保、拆借等高风险业务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资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含上市公司)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征得省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建立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备案制度,并将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合并范围、执行的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重要变更、企业消化历史潜亏、重大诉讼、重大投资等重大财务事项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国资委视情节轻重,给与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营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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