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行为

文章来源:辽宁政务网  发布时间:2006-12-08

辽宁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行为

  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发现价格机制促使国有产权及资产转让趋于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确保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实现最大程度的增值,针对年度内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辽宁国资委于近日印发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通知》(辽国资[2006]119号),对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通知》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范围: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通过增资扩股形式进行企业改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债权、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转让,破产企业处置资产(财产),涉讼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产权)转让及其他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均必须在依法设立并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确定了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大连产权交易所及经批准的其分支机构为辽宁省企业进行国有产权、资产转让行为的产权交易机构,打破了地域限制。并对转让方式、挂牌参考依据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资产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在场内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资产转让必须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同时,对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了相应要求。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通知》的印发,进一步促进了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规范操作,推进了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落实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各方其应尽的职责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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