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小额资产处置行为,简化交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特制订本简易流程。
1.适用范围
凡不涉及国有企业的产(股)权转让,只限于企业法人财产范围、且标的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含不良资产)的处置行为,适用本流程。其他资产在此数范围内并经转让方股东同意的可参照执行。
2.交易流程
2.1.转让申请
2.1.1.转让标的评估报告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备案后,转让方直接填写《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向产交所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无须会员代理。
2.1.2.产交所在收到《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和其他全部相关材料两个工作日内,交易鉴证部和法律事务部应对上述文件审核完毕。
2.2.挂牌公告
转让方应与产交所签订《上市委托挂牌协议书》。交易鉴证部根据《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编写项目公告内容,并由转让方审阅后盖章予以确认。交易鉴证部提请信息技术部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产交所网站上,无须在其他媒体公告,同时转让方应将资产处置公告在其单位或标的所在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2.3.受让申请
意向受让人无须会员代理,直接填写《产权交易收购意向申请表》向产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4.竞价成交
产交所根据受让申请情况确定交易方式。交易方式一般为竞价、协议转让等形式。
2.4.1.竞价:指公告期满,有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由产交所主持竞价(不委托中介机构)。竞价成功后,由产交所主持转受让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4.2.协议转让:指公告期满,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报名,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由产交所主持转受让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4.3.《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受让双方填写《产权交易合同审核申请表》向产交所提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产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上加盖湖南省产权交易所合同审核专用章。
2.5.结算交割
为确保交易双方结算安全、回避风险,交易价款与服务费应通过产交所指定的账户交收结算,产交所主持产权交割。
2.6.交易鉴证
2.6.1.交易双方向产交所提出鉴证申请,填写《产权交易鉴证申请单》。
2.6.2.交易鉴证部在收到《产权交易鉴证申请单》和财务部出具的《产权交易款项到账通知书》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2.6.3.产交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后向省国资委产权处申请对当次产权交易进行复核,由省国资委产权处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复核通知书》。
2.6.4.产交所收到《产权交易鉴证复核通知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由信息技术部将成交情况通过产交所的网站向社会公告。
3. 本流程报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执行,由产交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