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资委出台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办法
宁夏国资委为逐步完善对区管企业负责人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出台了《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办法(试行)》,于11月14日发布实施。
特别奖励的对象,指列入自治区党委和国资委管理范围的企业领导及班子成员。《办法》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成果挂钩的原则,坚持鼓励先进,注重激发和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
《办法》规定,对区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每3年(一个任期)进行一次,特别奖励金额为5-20万元,由国资委根据企业申请,综合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情况,研究确定特别奖励的企业及奖励金额,特别奖励一次性兑现,在企业成本中列支。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特别奖励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按法定代表人的0.4-0.8倍,由企业根据分管工作和所申请特别奖励的因果关系提出分配方案,报国资委核准。《办法》强调,建立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后,企业在完成上交国有资本预算收益任务时,方可申请特别奖励。
此《办法》的出台,将与《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及《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相结合,形成了一个对企业负责人周密而完善的薪酬、奖励及责任追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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