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资委出台区管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宁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6-11-17

宁夏国资委出台区管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规范宁夏区管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促进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宁夏国资委制定出台了《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于11月14日发布实施。这是宁夏国资委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次重大举措。

  《办法》规定,区管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管理、投融资决策、对外担保、产权交易、改组改制等方面,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企业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流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将追究其经营责任。《办法》遵循国有资产分布到哪里,经营责任就追究到哪里的原则。

  《办法》明确提出,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区管企业负责人,要根据损失数额相应扣减责任人薪酬,并视情节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为:(一)国有资产年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扣除责任人10%—50%绩效年薪;(二)国有资产年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扣除责任人当期绩效年薪外,同时扣除部分延期绩效年薪;(三)国有资产年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除扣除责任人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四)企业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环境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均降为E级。

  《办法》要求企业认真履行对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所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国资委备案。《办法》同时规定,区管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调任后,被发现原任职期间存在重大问题应追究其责任的,可追溯到以前任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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