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国资委出台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监管办法 强化改制后续监管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6-11-16

镇江国资委出台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监管办法  强化改制后续监管

  镇江国资委日前出台的《镇江市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监管暂行办法》,对改制企业职工身份置换的保全资产以及改制企业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和股权的转让行为制定了规范的程序和操作办法,企业发展的目标和职工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镇江市300多户市属国有改制改组企业绝大部分运营状况良好,利润稳步增长,职工待遇逐步提高,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存量资产有效盘活。目前,改制发展势头良好、运行较为平稳的占到了90%以上,太白集团、船山矿、建工四建集团等企业改制以后脱胎换骨,生机勃发,出现了发展加  速的可喜局面。但同时也发现极少数企业改制后受让人对企业的发展没有举措,职工的利益没有全面得到落实,债权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合法保护,改制合同没有履约到位,甚至个别受让人现出了随意处置资产,转让股权,一走了之的状况。为了确保改制合同的履约落实到位,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企业的发展沿着正常的轨道运行,使改制工作真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社会的评述,日前,镇江国资委制定出台了《镇江市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监管暂行办法》,对改制企业涉及职工身份置换的保全资产以及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股权的处置明确了处置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此举将更好地规范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职工的基本权益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办法》明确规定,包括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转企改制、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各种形式在内的市属全部改制改组企业,其用于职工身份置换补偿的保全资产以及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和股权的处置,必须在落实职工权益,落实债权债务,确保企业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对企业改制时有权部门提留的专项用于支付职工身份置换补偿的资产,受让方必须用现金、土地、房产、股权、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可供支配的合法财产进行保全,其中用土地或房产保全的,必须按照房地合一原则,连同地面建筑物或房产实际占用土地进行保全。保全手续必须经企业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市国资委组织财政、国土、房管、劳动、工商等部门联审,企业保全资产的置换必须经企业职代会审议后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经市国资委组织联审核准后,凭通知到市各部门办理手续,程序不完备的,工商、房管等部门将不予办理手续。改制企业土地、房产、产(股)权流转时必须制定具体方案,经职代会审议并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由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转让收入只能用于补缴职工保险,补发职工欠薪,置换保全资产,实施搬迁改造,投入结构调整,偿还银行债务。严禁受让人炒作产权或将处置收益用于自身消费。改制企业每年必须按会计年度对当年职工离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等形成的人员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其他人员费用、提取的保全资产占用费等情况,向市国资委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市国资委会同联审部门进行专项审核。为了加强对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管,市国资委将会同财政、国土、房管、劳动、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监管办公室,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同时,《办法》规定,改制企业依照《办法》履行的报批手续,是申请享受政府土地(房产)出让收益抵补负资产、退城进区、污染搬迁等各项优惠政策的必备依据。对未经核准违规处置保全及土地房产、未按规定使用变现资金、恶意炒买炒卖股权、抽逃资金等行为,市国资委和归口管理部门将严厉查处,责令终止,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镇江市对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监管的政策空白,有效遏止了改制资产的不规范处置行为,维护了广大职工和债权人的权益,对推动改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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